2007年11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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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张氏剖夫看执法“相对的余地”
佚名

  《宋书·顾觊之传》讲述了一起令人胆战心惊的案例。
  南朝刘宋的沛郡相县(今安徽濉溪县西)有位名叫唐赐的人到岭村彭家去喝酒,回到家后就得病了,呕吐出一大堆东西,其中有蛊虫二十余条,从此一病不起。
  按照现在的医学观点来看,这正是血吸虫病的典型症状。唐赐呕吐,实际上是血吸虫虫卵对肠粘膜的刺激所引起的;当然也有可能是平时寄生在肠道、胆道里的蛔虫发作。
  然而,中国古代的人们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,对于肚子里生虫这种事情总是认为那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“蛊毒”的巫术魔法。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,自然就感到是死期来临,精神崩溃,一命呜呼。临终前,他预感自己不久于人世,于是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氏,等自己死后剖开自己的肚子,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“蛊虫”在作怪。
  后来,他的妻子张氏按照唐赐遗言,在其死后将其胸膛剖开,只见内脏已全部糜碎,没有医学知识的张氏当然看不出什么名堂。她想,一个人到了这种地步,也只有死掉了,她也不忍心再细看,匆匆安葬了丈夫。邻居知道这件事后,就去“报警”,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。当地官府将张氏以“忍行刳剖”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。另外,又以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“伤天害理”的事情,把唐副也抓了起来。
  正值审判之际,朝庭发布了大赦令。这件奇案在朝廷各部门官员中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,官员们看法不一,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。
  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:“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,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。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,并不是残忍伤害丈夫遗体,应该可以宽大处理。”
  吏部尚书、朝中著名的老臣顾觊之的观点却截然相反:“法律规定移动道路上的遗尸,都要作为‘不道’来处理,更何况是作为妻子,而敢于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为?法官不应偏离正道去照顾小恩小惠,应当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来裁断。唐副应作为‘不孝’罪,张氏要作为‘不道’罪来处理。”
  这场针锋相对的讨论谁也无法说服谁。宰相只得将双方的意见都上报给皇帝。当时的皇帝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赏顾觊之的见识,前一年还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龄的顾觊之留任吏部尚书。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顾觊之的意见判决此案:张氏与唐副都遭到了严厉的惩处。
  《孝经》里明确指出: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。”这是中国儒家的传统观念,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犯罪来处罚。
  问题是,张氏母子是遵照遗言而作的,这在情与法之间就产生了冲突。
  仔细分析一下,张氏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免予法律的惩处的,因为,她具备两个重要的条件:一是情有可原,遵照丈夫的遗言;二是遇上大赦,运气好。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,尽管如此,张氏母子还是遭到了严惩,主要原因在于顾觊之的顽固坚持。顾觊之之所以如此坚持自己的观点,不在于别的,在于他极力维护封建的道德伦理秩序,其实他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威望。
  由此,令人想到当今很多案件的审理和裁决,其中许多案件最终判决的尺度可严可松,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来就不是死板板的,留有相对的余地。这个“相对的余地”是完全有必要的,就是要考验法官的公正严明和智慧,一个法官是否合格,是否严谨认真,不枉法,不徇私,是否有现代的司法精神,就看他能否在这个“相对的余地”中作出公正裁判。
  情与法之间的冲突,自古有之,今后也不可能避免。学习和研究法律,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,更不应把法律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,从而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,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。司法独立,司法公正,看来还有许多有关法理的东西需要探究。(佚名)